【政策解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表时间:2019-10-18 14:13 一、政策名称: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二、享受对象:企业(小微企业) 三、政策内容: 1、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 号 五、补贴标准: 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六、申领程序 1.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以及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2.审核。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将单位(企业)提供的要件扫描上传至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核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单位(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确认初审通过。 3.拨付。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5),连同《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具体拨付渠道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六、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